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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