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凡,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李利明,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郑景梅,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凡、李利明、郑景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受诉讼费。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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