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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李彭雍,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李彭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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