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尤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美娥,女,1962年1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施静,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美娥、施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3623.6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3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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