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添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祺,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斐达,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添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裕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添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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