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渊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
原告上海渊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欢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优居客&装修公司(保单)服务合同》等证据显示,被告以托管款的名义收取装饰工程发包方(业主)支付的资金并承诺返利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原告完成相关装修装潢工程后,被告又拒绝将业主交由被告公司代管的款项转交原告。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渊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春晖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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