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渊虹超高压水射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阎文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易拓威(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渊虹超高压水射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易拓威(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及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渊虹超高压水射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5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易拓威(上海)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0元,由被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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