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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渝玻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瑞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渝玻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水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秀,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潘开权。
  原告上海渝玻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叶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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