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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渠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渠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武进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蝶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XXX号C-1529。
  法定代表人:乔龙珍。
  被告:张良,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渠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蝶麟实业有限公司、张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无法向被告张良有效送达,无法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迎春

书记员: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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