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渤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汝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俊,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姜广玉,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渤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俊、姜广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渤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渤晖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丁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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