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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东印刷厂与上海师范大学印刷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港东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茅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聪。
  被告:上海师范大学印刷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锋,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港东印刷厂与被告上海师范大学印刷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怡

书记员:张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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