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戌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汉京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客特(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层XXX-XXX室。
申请人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星客特(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321.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星客特(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321.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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