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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港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港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憩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根据案情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3元,减半收取,计4,406.50元,由原告上海港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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