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萍,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经理。
第三人: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渔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庄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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