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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帝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萍,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经理。
  第三人: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渔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庄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杭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上海港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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