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涂家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希立,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伎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耀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LEONGAANYEE,JUSTIN。
申请人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全耀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查封全耀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946.48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全耀体育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946.4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玲婕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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