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3316号1幢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徐士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桥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160号1层22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160号1层009-012室、014-1室、014室、016-020室、023室、026-01室、026室。
法定代表人:张君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更生,男,该公司股东。
原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桥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上海寻远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钧
书记员:杨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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