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和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蔚,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港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美影厂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港特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美影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9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0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凌宗亮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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