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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特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和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蔚,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速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港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影厂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美影厂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港特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美影厂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99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0元,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凌宗亮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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