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港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西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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