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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龙木业有限公司与曹厚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港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厚涛,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原告上海港龙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厚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曹厚涛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6415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9)沪0120民初6415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6683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641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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