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林奇,执行董事。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驰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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