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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来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徽锋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游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来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徽锋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建锋。
  原告上海游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徽锋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游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1元,减半收取2,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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