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游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眭国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郑连福。
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张彬芬。
原告上海游豪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因原告上海游豪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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