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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豪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游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眭国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郑连福。
  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张彬芬。
  原告上海游豪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龙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因原告上海游豪酒店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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