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湖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倩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如忠,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湖耀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倩熔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湖耀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倩熔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7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湖耀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倩熔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7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或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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