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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湖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宁波易达票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湖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易达票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永明,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湖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易达票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永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需要公告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骏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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