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湖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易达票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永明,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湖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易达票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永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需要公告程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骏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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