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湘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苏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燊泽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绪朋,总经理。
被告:李绪朋,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湘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燊泽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李绪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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