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民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66号E05B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XXX号四楼(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湘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方伟。
申请人上海民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湘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民文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90,0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2019)沪0114民初21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湘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9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湘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39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露
书记员:周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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