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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湘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李鸿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湘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龙,男。
  被告:李鸿晋(LIHONGJIN),男,1971年5月4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湘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鸿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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