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湘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旭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朱彪其,主任。
被告: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月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强,男。
原告上海湘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首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康苑业委会)、上海不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被告不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7,24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87,247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不凡公司系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不凡公司受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委托,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山路360弄民康苑的防水渗漏维修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具体操作模式为小区业主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向业委会报告审批后同意原告施工。原告如实履行了维修并将工程交付小区业主使用,但被告以业委会解散、内乱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不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撤回诉请二,并明确诉请中涉及的被告均为被告民康苑业委会。
被告民康苑业委会未到庭答辩。
被告不凡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签署的,我方只是起到牵头作用,我方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争防水渗漏维修工程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山路360弄民康苑,其中涉及到的室号分别为:39号202室、2号201室、32号201室、13号1503室、13号1501室、21号602室、21号302室、3号703室、28号602室、13号1502室、20号701室、8号603室、8号2101室、7号2301室、1号1603室、3号1503室、36号102室、13号601室、7号2302室、12号1601室、11号903室、39号301室、2号1501室、2号801室、8号2303室、23号102室、1号1602室、20号1003室、20号903室、1号601室、1号602室、18号1003室、22号201室、22号401室、40号601室、22号602室、27号401室、15号602室、8号2302室、1号303室、2号501室、36号601室、11号1103室、8号2101室、1号1102室、22号401室、1号1103室,共计47套房屋。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上述47套房屋业主陆续出具维修申请报告,分别要求对各自房屋的渗漏水部位进行维修。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不凡公司对上述47套房屋分别出具48份《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1号1603室针对不同维修部位分别出具了两份报价单),其中每份任务单中均载明各套房屋的报修项目、报修日期、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填单人、修理人、查验员等内容。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原告针对上述《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出具48份《民康苑房屋渗漏工程报价单》,每份报价单中均载明各套房屋的维修项目名称及费用名称、单价、维修项目工程总造价。其中,39号2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716元,2号2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784元,32号2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377元,13号15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1,988元,13号15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4836元,21号6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6,493元,21号3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882元,3号7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4,700元,28号6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5,099元,13号15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219元,20号7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340元,8号6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5,837元,8号21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4,237元,7号23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6,508元,1号1603室针对不同维修部位分别出具了两份报价单,总造价分别为2,868元和,5801元,3号15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442元,36号1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847元,13号6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444元,7号23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745元,12号16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6558元,11号9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542元,39号3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602元,2号15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260元,2号8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182元,8号23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857元,23号1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024元,1号1602室报价单汇中总造价为2,872元,20号10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820元,20号9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4,170元,1号6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250元,1号6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045元,18号10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742元,22号2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655元,22号4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415元,40号6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468元,22号6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5,861元,27号4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201元,15号6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324元,8号23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350元,1号3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5,636元,2号5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5,805元,36号601室报价单汇中总造价为4,847元,11号1,1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411元,8号2,1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1,986元,1号1,102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3,139元,22号401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4,494元,1号1,103室报价单中总造价为2,977元。同时,47套房屋报价单中均有被告不凡公司手写每套房屋维修部位,“情况属实,报业委会审议批定”字样及被告不凡公司盖章,以及被告民康苑业委会手写“同意维修,从维修基金中支付,朱彪其”字样及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盖章。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陈述,涉案房屋都已实际维修,原告不清楚被告方对工程款的内部支付流程,除涉案房屋外,有一部分维修房屋已经走完支付流程,已经结算的工程款付款主体是业委会,但应该是通过物业公司支付。
庭审中,被告不凡公司向本院陈述,涉及47套房屋的系争防水渗漏维修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流程为,原告制作报价单,交业委会批准,然后进行维修,维修好后经业主认可签字,再通过业委会正、副主任签字和业委会公章盖章,由业委会从维修基金的银行账户划账给原告。除涉案房屋外,有一部分维修房屋已经走完流程的报价单由业委会收回。涉案房屋都已实际维修,都是没有支付过工程款的,业委会和主任也是承认的,但目前业委会已经解散,业委会公章已经交到房办,新的业委会还未成立,所有需要支付的费用都已经搁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涉案48份《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民康苑房屋渗漏工程报价单》及原告、被告不凡公司当庭陈述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就涉案48份工程报价单的防水渗漏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提供的48份工程报价单中均有被告民康苑业委会负责人确认“同意维修,从维修基金中支付,朱彪其”字样及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的盖章,表明双方对工程款已经进行结算,故被告民康苑业委会应向原告支付涉案48份工程报价单欠付工程款合计182,386元。被告民康苑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湘首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2,38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计2,022.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康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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