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湛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牛守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峰,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嵘兴中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黄升高,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湛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嵘兴中科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4月30日,上海湛和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湛和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湛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0元,由上海湛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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