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钱秀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萨(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国清。
原告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沃萨(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源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顾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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