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渝,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旭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戴世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国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修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新街XXX号。
负责人:林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旭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国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人民政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源洪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旭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国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并向法院提供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旭旭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国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侯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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