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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源美商贸有限公司与金文、王兆辉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源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照玲,上海源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婷,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陆洋,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文,女,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兆辉,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再审申请人上海源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文、王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源美公司申请再审称,法院未对金文提交证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程序违法,对系争《代理合同书》的附件《玛尔黛兰&美在斯省级代理经营政策》未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2014年12月29日,上海源美公司与金文签订《代理合同书》,约定金文代理销售上海源美公司提供的“玛尔黛兰”和“美在斯”护肤品。上海源美公司对“玛尔黛兰”护肤品按市场零售价的2折供货、对“美在斯”护肤品按市场零售价的3.5折供货。其中,并未有《玛尔黛兰&美在斯省级代理经营政策》等附件内容。2017年1月7日,金文向上海源美公司发出律师函,表示代理合同签订后,金文向上海源美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上海源美公司发货价值21,020.70元,因质量问题,金文退货价值14,533元,此后双方代理关系终止,金文向上海源美公司催讨剩余货款93,512.30元,要求上海源美公司收函后十日内向金文返还货款。金文提供的相关退货证据中,明确有退货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且由金文与上海源美公司原员工孙艺菡共同签名确认;上海源美公司主张其向金文交付了价值三十余万元(原价)的货物,但上海源美公司提供的出货单和快递发货单等单据中均无金文签收,相关证据之间也无法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审理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以及诉辩意见,在审查判断各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基础上,判决上海源美公司应承担向金文、王兆辉返还93,047.30元货款的责任并无不当。上海源美公司主张《玛尔黛兰&美在斯省级代理经营政策》系《代理合同书》的附件,但上海源美公司未提供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上海源美公司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确认“孙艺菡”为上海源美公司原员工孙俏燕,现上海源美公司以法院未对“孙艺菡”签名进行鉴定为由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海源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源美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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