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殷美良。
委托代理人吴晓东,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兰,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林荣。
原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38元,减半收取计6,069元,由原告上海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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