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映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XXX号XXX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维,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源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汪一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映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源诺广告有限公司、陈某某广告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沪0105民初18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源诺广告有限公司、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映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源诺广告有限公司、陈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0元财产的冻结及等额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映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宇琦
书记员:曾晓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