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源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源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源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源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4元,合计诉讼费1,14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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