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源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余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源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沪0117民初34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申请人上海源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源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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