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源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勤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辉,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胡洋。
申请人上海源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源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6,958.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上海杨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至建筑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6,958.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吴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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