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漆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波,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学松,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上海漆盟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伍学松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明珍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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