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由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海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杨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石百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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