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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胜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由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仁,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广,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胜林,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胜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元,由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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