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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潇海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潇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梅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猛,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慕农,负责人。
  原告上海潇海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上海宾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上海潇海服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潇海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潇海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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