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潘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娜娜,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伴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正辉。
原告上海潘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伴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潘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被告支付欠款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潘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陆 正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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