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潜龙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乃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法林,男,1980年9月28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平阳坑镇新街XXX号。
原告上海潜龙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法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潜龙百货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法林银行存款6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潜龙百货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法林银行存款6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钟献明
书记员:梅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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