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潭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XXX号C座。
法定代表人:吴亚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石。
申请人上海潭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58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申请人上海潭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潭银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