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付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男。
原告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智高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上海澳凡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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