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思特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澳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思特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澳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10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澳悦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9,7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思特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澳悦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39,75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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