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澳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剑,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通安吉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MOTOHIROYAMAGISHI,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澳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电通安吉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澳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上海澳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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