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仁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家具;2.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传播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家具;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28,800元(包括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5,0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23,800元);4.被告在其官网和《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自1993年原告开始从事家具设计、生产制造、销售等业务以来,原告已开设了众多旗舰店,积极开发设计各种具有艺术美感的系列品牌家具。其中,原告于2016年设计完成的图兰朵系列家具产品(包括床、边柜、餐桌、餐椅、沙发等)的造型体现了三维的空间构造之美,产品表面的图案亦兼具平面的艺术之雅,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201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的官方网站中存在与原告设计的图兰朵家具基本一致的产品,同时被告还在线下仿冒原告图兰朵系列中的边柜、角柜、餐桌、沙发等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主张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在上海,也不涉及储藏或者查封事项,鉴于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中宣传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产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根据相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宝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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