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赵纪满。
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台州新名庭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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