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中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二光,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黄青云。
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澳瑞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家具;2.被告停止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传播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家具;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4,612元(包括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6,0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28,612元);4.被告在其官网和《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自1993年原告开始从事家具设计、生产制造、销售等业务以来,原告已开设了众多旗舰店,积极开发设计各种具有艺术美感的系列品牌家具。其中,原告于2016年设计完成的图兰朵系列家具产品(包括床、边柜、餐桌、餐椅、沙发等)的造型体现了三维的空间构造之美,产品表面的图案亦兼具平面的艺术之雅,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2017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存在与原告设计的图兰朵圆桌家具基本一致的产品,同时被告还在线下仿冒原告图兰朵系列中的床、边柜、餐桌、餐椅、沙发等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中宣传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的产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根据相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宝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浙江天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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