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澳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胡锦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宜,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澳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澳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澳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陆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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